立波怼律师,立波有话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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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波未平一波又起,近日海派清口创始人周立波怼上了律师。据报道,6月10日有一刘姓律师向美国当地洛杉矶县法庭正式起诉,状告周立波诽谤、精神伤害,并索赔1000万美元。原因是,周立波于2个月前在其微博上写道:“媒体啊~媒体~你问我不答,我就是心虚!你问我就答,我就是嚣张?刘绿尸啊~刘绿尸~脑癌最少可活20天,脑瘤最少可活20天,冒充腾讯特约记者至少可活一天,三项合并你至少还可以活四十一天,你家人有足够的时间替你办后事,你一定要坚强~”。
本周立波也是一名律师,关注这位同名同姓的娱乐界名人已经多年。除了他不认识我,其他也没什么交集。印象中,这位名人就是这种脾气,口无遮拦,因嘴巴出名也常因嘴巴惹祸。因这次惹到了律师,身为律师界的一员,本周立波还是忍不住也说两句,“周立波啊周立波,你所谓的“绿尸”还真不是吓人的”,“但刘律师啊刘律师,你要告赢周立波,还是难呐!”
侮辱还是诽谤?
且来看刘律师的起诉理由,其在诉状中认为“周立波在微博中称有‘脑瘤、脑癌’、‘还可以活41天’、‘冒充记者’,已经构成诽谤,并且由于周立波微博粉丝众多,这些言论传播开来,对自己的律师职业生涯和个人生活都产生了很大的不良影响。
事实上,最终能不能认定为诽谤,不能只看受害人个人的理解,对周立波微博中原文含义的理解非常重要。在理解时,既不能断章取义也不能添油加醋。总体来看,周立波的这段话夹叙夹议,极具讽刺、挖苦、咒骂意味,至于是诽谤还是侮辱,事实上有待仔细甄别界定。
一般而言,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、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。而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、公然贬低他人人格、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。两者都是侵犯人格、名誉的行为,但在客观特征上还是存在区别。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披露具体事实、是事实陈述还是意见表达。诽谤必须有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,侮辱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,也可以用真实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所散布的事实不足以使人信以为真的,不应构成诽谤,可构成侮辱。例如,说某人长着“猪脑袋”的,骂一家数人均为妓女所生的,属于侮辱行为。
实践中,事实的真实与虚假容易区分,“事实陈述”与“意见表达”一般情况下也可以区分,但是夹叙夹议的表达方式中既有“事实陈述”与“意见表达”时就容易产生混淆。周立波所说的话就属于这种夹叙夹议的情况。第一,说人家“脑瘤、脑癌”,相当于骂人家“脑残”,所散布的这些事实不一般足以使人信以为真,其性质上更像侮辱;第二,说人家“冒充腾讯特约记者”,一般会给人造成身份造假的印象,如果到时能证明没有冒充,则倒可构成散布虚构的事实,在性质上更像诽谤;第三,说人家至少可活“XX天”,是一种意见表达,暗示别人活不长、命短,在性质上更像侮辱。
因此,综合来看,周立波的语言文字中事实上既有侮辱也有诽谤,属于两者的竞合,而且整体来看,侮辱多于诽谤。刘律师要告的话,准确的说更应该告周立波构成侮辱。当然,为顾及自己的名声,刘律师选择以诽谤起诉,也无可厚非,因为诽谤给人的感觉是无中生有,更能挽回自己的声誉,而侮辱则会让人觉得已经受到了侮辱,声誉似乎已经受损。
身份如何证明?
由上,周立波微博上的语言文字符合侮辱和诽谤的客观特征,但要真正构成侮辱和诽谤行为,必须针对特定的对象。否则,如果针对的不是特定的人或者针对的是公众,则无所谓对具体的人的人格名誉构成侵犯,而且也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,最多只能遭受道德上的谴责。
有意思的是,周立波在微博文字中侮辱和诽谤的对象是“刘绿尸”。“刘绿尸”是否就是本事件中起诉的“刘律师”,这确实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,也是刘律师最终能否打赢这场官司的关键所在。本周立波认为,刘律师要证明自己就是周立波所说的“刘绿尸”还是比较困难。
一方面,从字面含义看,“刘绿尸”与“刘律师”无法对应,更无法与“刘律师”的真名对应。“绿尸”只是与“律师”同音,同音的不能说一定指的是律师,即使承认“刘绿尸”就是“刘律师”,但在茫茫律师界中,“刘律师”也不是只有“刘律师”你一个,怎么能证明我说的就是你呢?可以想见,如果一旦进入诉讼,周立波定会在这一点上提出异议。
另一方面,从举证责任看,一旦周立波提出身份异议,刘律师仅凭这条微博证明其就是侮辱诽谤的对象就极其困难。在民事诉讼中,实行“谁主张谁举证”的证明规则,也即意味着刘律师要承担身份证明的责任,如果不能证明,则承担证明失败的后果。事实上,单从这条微博而言,只要周立波否认自己说的“刘绿尸”就是“刘律师”本人,能确认身份的余地就微乎其微。从微博内容看,唯一对确认刘律师身份有利的一点是说到“刘绿尸冒充腾讯特约记者”,但这不足以直接证明“刘绿尸”就是刘律师本人。除非周立波自己在其他的地方有过承认。
事实上,周立波后来对此事进行回应的过程中,恰恰抓住了身份这一点进行了否认,其在之后的一条微博中称:“……因为有一刘姓律师在媒体自称:他就是那个我寻遍天涯无鬼影,踏破铁鞋鬼影无的“刘绿尸”的真身“刘律师”本人!我的天啊!我的苍啊!我的苍井天呐!终于有人又可以来陪我玩啦!……本人以百米仅二个半脚印的速度,爬行至律师楼,将这一喜讯泣告本人的律师并问:咋办?咋办?咋咋办?终于又有人要告本人了!律师沉默许久道:波波不要高兴的太早了!且待刘律师出具合法有效的“刘绿尸”的身份证,证明他就是那个“刘绿尸”我们再开香槟不迟,玩过以后,你只要多烧点冥币去阴曹地府,把“刘绿尸”的上级领导“活阎王”请来把它牵回去便是……”
由此可见,对于刘律师而言,接下去最大的挑战就是如何确认自己的受害人身份问题,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就是“刘绿尸”,则很可能面临官司失败的后果。
谈论至此,这一事件是由一起网络喷人引发的法律诉讼,涉及到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、侮辱与诽谤,电子证据、举证责任等各方面问题。可喜的是,双方没有纯粹的互喷,回到法律的范围内开撕,也是文明社会的一种体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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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介绍
周立波,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,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讲师,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,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刑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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